哈耶克三原则:自由先于平等,先于民主。它与能力无关,它不承诺幸福

哈耶克他用一生向世人证明,人类的繁荣幸福和尊严来自个人自由,而不是任何集体主义。如果我们大多数人都能认真阅读哈耶克的思想,想必对世界的看法会产生深入骨髓的变化。哈耶克对自由的推崇,其中体现在哈耶克三原则上。

一 自由至上原则。

哈耶克认为人类始终面临一个抉择,是在贫穷中寻找平等,还是在不平等中寻找自由。这样的选择我们再熟悉不过。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在做这样的选择,而且几乎每一次都选择了平等而不是自由,而其命运也与哈耶克所描述的相似,最终既没有得到过平等也没有得到过自由。

哈耶克认为自由先于平等,先于民主。它与能力无关,它不承诺幸福。那些许诺建立乌托邦等与阶级有关,最终只会通向奴役式的假平等。这与鲁迅描述的中国人的一种状态非常相似,那便是坐稳了奴隶的时代。

哈耶克相信在自由与奴役之间没有第三条路。自由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,它的内核是保障个人生命权,私有财产权。有限救助理论是自然演化的秩序。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。这便引出了第二个原则。

二 政府不可靠原则

在很多国人的观念里政府就是国家,国家就是政府。事实上二者存在巨大分别,国家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,而政府则是一种具体的管理形式。国家是所有国土与国民的集合,而政府仅仅是国民少部分代表的集合。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,而不是相反为了国家的正常运行。

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。但哈耶克说政府必须要有一个监督,有一个制衡。权力要被关到笼子里去,因为人不是天使。人性深处的恶隐藏在所有人的心中。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政府,一旦获得不受制约的权利,便可能造成全国性的灾难。所以哈耶克不相信政府可以控制对权力的贪婪。他倡导建设新型的有限政府。让权力再直横。这便需要第三个原则。

三法治评判原则

国人常说传统中国是如表法理,似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社会。事实上,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人治社会。真正的法治精神少之又少,而且中国古代法律本身也存在巨大问题,往往只是帝王将相随心所欲的保障,而不是基于人类自然权利的结果。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就制定过很多反人类的法律。

哈耶克说恶法非法。法律必须建立在人类的自然权利之上,要尊重并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。因此立法者的使命是发现这些理所应当的规则与秩序,而非单凭意想去创造法律。只有这样才谈得上法治。法治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在法律之下,政府也在法律之下,法治的核心是在政府强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,使得政府不能越过法律损害个人的权利。个人也不能越过法律损害他人的权利。每个人都能通过服从法律而获得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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